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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看護(監護工)應具備之要件為何?
  所謂監護工乃泛指幫助看護有醫療照顧之需者的幫傭,申請監護工亦有下列之限制: (一)申請人聘僱外籍監護工的家庭,以其直系血親,或共同居住生活的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或一等親以內的姻親(如岳父母)為限。 (註:親系、親等請參閱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條) (二)受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平衡機能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軀幹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智能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植物人; ‧老人癡呆症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自閉症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染色體異常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先天代謝異常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其他天然缺陷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多重障礙者 (具有前九類殘障種類及等級之一以上者); ‧中風癱瘓而無法自理生活,須賴他人養護者; ‧罹患嚴重慢性病或其他重大惡疾,必須在家長期(六個月以上)休養,且無法自理生活,須賴他人養護者; ‧罹患精神病,在家停調養,無法自理生活,須賴他人養護者。 上述殘障者應持有殘障手冊,病患應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