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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逃亡 雇主應如何應對?

儘管就業服務法仍限制外勞在台工作不得任意轉換雇主,但事實上,仍有一定比例的外籍勞工在高薪、較好福利、工作條件等因素吸引下跳槽,演出逃亡記(或者因特殊事故潛逃出境),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本條規定乃課以雇主通知之義務。雇主應負責掌握其所聘僱之外國人行蹤,其有異動時應依本條處理。   

所以外勞逃亡,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勞工局)及警察機關,並由警察機關依「外國人入出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等有關規定處理。雇主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未於三日內通知或未以書面通知),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雇主將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