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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與台灣人民結婚後,能否在台工作?
  外籍人士與台灣人民結婚後,並不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所以欲就業時,必須依就業服務法有關規定申請許可工作證。然外國籍配偶如嫁到台灣或跟隨太太長期居住台灣,此等身分畢竟不同於被聘僱申請入台灣工作之情形,因此就業服務法於第51條中規定,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得不受第46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52條、第53條第3項、第4項、第57條第5款、第72條第4款及第74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55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由此規定可知,其限制上比較外籍勞工較少,確實較方便,但如欲就業仍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否則,雇主任意聘僱,仍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