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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婚姻之子女關係
※第一節 婚生子女
 兩岸人民通婚所生之婚生子女,如在台灣地區出生者,即得申請戶籍登記;如在大陸地區出生,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得申請在台定居,並無配額之限制。
 在台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兒依規定必須於三十日內備齊相關證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相關程序請逕洽各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
 在大陸地區出生之子女,如已在大陸地區辦妥戶籍登記後,持大陸出生醫學證明到大陸公證處辦理公證書,送海基會驗證,再以婚生子女身分申請在台定居。其如係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加附醫學DNA親子血源鑑定證明。
【注意事項】
 大陸配偶申請來台停留,以「探親」事由申請,停留期間,沒有健保,在台灣地區醫院做產前檢查必須自費。大陸配偶以「團聚」、「居留」事由申請來台,在台停留滿四個月應加入健保。
※第二節 收養
 台灣地區人民要收養大陸地區人民,必須在台灣地區並無子女,若台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不能再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也不能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
一、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之流程:
在台灣地區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在台無子女之宣誓認證書。
在大陸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
到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向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認可。
向收養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二、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收養之效力,依收
  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三、台灣地區人民辦妥收養手續,即可申請十二歲以下大陸養子女來台定居。自民國八
  十九年七月起每月配額為二人,但是必須在排到配額時,年齡仍在十二歲以下並以
  一人為限。
四、台灣地區人民之大陸配偶若有前婚之子女,未經收養手續,不可以來台探親、定居
  及居留,只可以來台探病(對象為繼父母);若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