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家庭法律 >異國婚姻 >外國婚姻
我國國人與外國人離婚 如何申辦離婚登記?

要與外國配偶離婚,依夫之國家法律辦理離婚,而依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後,應至戶政機關辦理及婚登記。以下就目前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具備之文件,供讀者參考:

一、在國內離婚:  
(一)協議離婚     
1、由雙方當事人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2、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另檢附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理。     
3、以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之日為離婚生效日。  
(二)判決離婚     
1、由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     
2、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另檢附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理。     
3、以法院判決確定日期為離婚生效日。  
(三)應繳證件     
1、我國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1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一併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
2、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

二、在國外離婚  
(一)由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二)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委託書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三)應繳證件     
1、我國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1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一併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
2、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離婚登記(或離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