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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嫁洋老公卻天天吃軟飯 女崩潰怒離法官判不准〈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聞:
108年04月29日 TVBS

一名女子C去年在星巴克認識一名埃及籍男子,兩人交往不到4個月,隨即飛往香港登記結婚,並在台灣完成結婚登記,不過這段異國戀卻沒有維持太久,兩人婚後,男方不僅沒工作,生活所需全由C女供應,讓C女氣得把丈夫趕家門,並向法院訴請離婚,不過台南地院認為,異國戀本該深思熟慮,且外國人在台找工作不易,判C女不准離婚。

根據判決書指出,C女於2018年3月在星巴克結識該名埃及籍男子,埃及男當時向女方表示,自己在工廠做機械,兩人立刻陷入熱戀,同年7月3日至香港登記結婚,並於7月9日回到台灣完成結婚登記,婚後搬進C女的租屋處。

不過兩人結婚後,男方不僅沒工作,且所有生活開銷全仰賴C女供養,有時會向女方借錢,甚至陸續出現銀行上門催繳的情況,讓C女相當崩潰,一氣之下,將埃及男趕走,並要求男方簽署一份婚姻契約,每月支付女方2萬元生活費,但沒有工作的埃及男當然拒簽,期間也曾用通訊軟體聯繫C女,表示會找工作。

C女卻向移民署報案男方失蹤,並且以惡意遺棄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但法院審理發現,男方並未失蹤,也這段期間也持續用通訊軟體聯繫女方,有意維持婚姻,但妻子卻置之不理,法官認為,締結異國婚姻,應經深思熟慮,且婚姻是否出現破綻及難以維持,顯為C女個人主觀意見,並非客觀上已達重大破綻而達難以維持之程度,加上外國人在台找工作不易,C女事先應該就知道,因此駁回離婚請求。

enlightened法律教室:

  1. 女主張自己是在被惡意遺棄的狀態,但C女埃及籍的丈夫並未失蹤,也未有其他惡意遺棄C女的作為(例如:離家、失聯、出境等)。C女僅單純因和埃及籍丈夫就價值觀存在歧異,自認無法再繼續維持雙方間的婚姻關係,及單方面想藉由訴訟的提起來解消二人的婚姻。
     
  2. C女和丈夫之間的婚姻並不存在有C女主張得請求判決離婚的事由,C女更未提出其他可以離婚的主張或依據。又其他證據均指出C女丈夫並非主動離家,且有試著想溝通挽回雙方的關係,兩人間的情形未有可歸責於其中一方發生重大破綻之情況,尚無法認為不能繼續這段關係。法官希望C女能認清這段關係中的現實狀態,學著改變處理雙方的互動,故不准許C女離婚的請求。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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