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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驗傷單 就不是家暴?

賴先生和賴太太是經由相親結婚的,在結婚前兩人也交往了一年之久,雙方家長都很滿意,於是兩人便在眾人的祝福下結婚,不料婚後賴先生變的疑神疑鬼,二十四小時盯哨,查賴太太的行蹤,賴太太不堪其擾,也曾提出離婚,賴先生從威脅自殺,到最後變成威脅要殺害賴太太。一日,兩人又吵的不可開交,話題重提,賴先生再度威脅要殺賴太太,賴太太嚇的奪門而出衝到最近的警察局請求保護,值班的警察見其身上無傷,加上過去也沒有被打的記錄,警察便告訴她,她不能申請保護,賴太太只好躲回娘家,不久又在賴先生的苦苦哀求下回到賴先生身旁,果真這次賴先生把威脅付諸行動,賴太太進了醫院,有了驗傷單,可以申請保護令,不過賴太太的悲鳴有誰可以聽的見,真的要進了醫院才可以受到法院的保護?   

什麼是家庭暴力,這可能會因每個人的之觀認知而有不同,所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中把家庭暴力定義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具體一點,例如:慣性毆打、重傷害殺害行為既遂或未遂、妨害被害人行動自由、製造使人心生畏懼恐怖情境的行為、性虐待或者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罵他人的行動、語言等都屬之,賴先生威脅要殺害賴太太當然也構成家暴。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家暴的受害者在取得保護令前得請求警察人員為適當的保護,賴太太在請求警察提供保護時遭到拒絕是一件令人遺憾的事,事實上,賴太太長期遭受到精神上的威脅,應可向法院請求發給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