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家庭法律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處理
申請家暴不等於遣返

大陸新娘阿梅透過婚姻仲介的介紹嫁來台灣,年僅二十的阿梅一心以為來台灣可以過過好日子,所以即便得知丈夫大自已三十歲,仍然答應嫁過來。阿梅來台灣後才發現,她只是丈夫用來傳宗接代的工具,所有的親朋見到她總是輕蔑叫她「阿六」。在生了一個男孩子後,阿梅的苦難自此開始,小鍾動不動就對阿梅拳打腳踢,還說受不了就滾回大陸,阿梅怕以後不能留在台灣,只好忍氣吞聲。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辦法之規定,大陸配偶申請進入台灣地區,不論是申請來台團聚、居留或是定居,其應備文件中皆須提供保證書,且以台灣配偶為第一順位之保證人。此等規定卻造成台灣配偶常以此要脅,若大陸配偶不聽話,即拒絕當保證人,令大陸配偶無法申請再次來台,藉此迫使大陸配偶不敢離家。  基於人權保障,新修正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例外情形,因遭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且在台灣地區有未成年子女者,得由地方社政或警察機關(構)代覓保證人,或逕擔任其保證人,並出具蓋有機關(構)印信之保證書。  

因此阿梅毋庸擔心,於再次入境申請時,已有替代方案,其因遭受小鍾之家庭暴力,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通常保護令後,得請求相關機關出具保證書。
相關法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七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