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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為保護令之裁定或駁回保護令之聲請 則應如何救濟?

提起抗告之法律依據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抗告。對法院於八十九年時准為保護令之裁定,嗣於屆滿時(前)於九十年時再聲請保護令,亦為法院所准許,針對九十年准予保護令之裁定,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