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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察申請保護 警察收取一千元〝保護費〞?

萬先生和萬太太正在商談離婚中,但是兩個人對離婚的條件一直談不攏,萬太太懷疑萬先生有外遇,萬先生則受不了萬太太三天兩頭無理取鬧,有時候還鬧到公司去,所以萬先生執意離婚,萬太太則是百般不甘,一種被背叛的感覺一直在心頭上,但是萬先生總是冷漠以對,她也拿萬先生沒辦法。一日,萬先生又再次對萬太太的抱怨置之不理,萬太太一時氣不過,就拿了菜刀追殺萬先生,一直從三樓追到一樓管理室,旁人見她手上有刀也不敢攔阻,萬先生只得狂奔至警察局請求保護,並申請核發保護令,這時警察要萬先生繳一千元給他,萬先生心生懷疑,警察怎麼可以收錢?  

這一類的問題常發生在我們的諮詢案件中,現行家暴法規,家暴分緊急、通常兩種,若屬緊急狀況的家暴事件,警方和家暴中心受理後,可請法院值班法官立即審理裁定,再把裁定書傳真給家暴中心,家暴受害人可得到立即的法律保護,從受理、裁定及執行保護令的時程可能只要一小時就搞定。而在通常情況的家暴事件由員警代為聲請時,也必須先繳聲請費。員警為協助家暴受害人爭取取得保護令的時效,大都會先代墊這筆費用,事後再向受害人請求或者請聲請人先繳聲請費,以便員警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但94年8月起,司法院接納各方建議,為縮短分案、傳喚兩造、法官裁定及郵件送達的時程,才修法將家暴保護令改成非訟案件,聲請費才比照一般非訟案件調整為1000元,足足漲了7倍多,使受害人的負擔增加不少,也使代墊的壓力增加,在受害人能力許可內,要求其先付以便程序的進行是很自然的。  所以萬先生真的誤會了,警察不是要向你收錢,而是先請你繳交聲請費,以便他們把案件移送時可以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