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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要求分手,我想跟她要回花費在她身上的錢…

  一對交往並陷入熱戀中的男女,是最令人羨慕的了,古文有云:「只羨鴛鴦不羨仙」,就足以證明;而情侶於交往過程中,常會為了博取對方的好感而不計代價為方付出許多的花費,譬如:一同出外遊玩的開銷、請女孩子去高級飯店吃大餐,送價值不斐的禮物如金飾、服飾、大束的玫瑰花等等。假如這對情侶能夠從一而終的話,這倒是沒有什麼問題,可是若不幸而分手了,有許多男孩子就會在此時認為交往期間為女孩子所付出的花費都是不值得的,而想要向對方索討,要求對方返還。一般法院的實務見解,會認為情侶中之ㄧ方,若於交往過程中贈送禮物或是為對方所付出之花費、替對方無償承擔清償債務,都視為贈與行為。
 依據民法只要對方允受,該贈與行為即生效力,是故此時贈與人(也就是男方)並不得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而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除非有具體事證能證明對方對於贈與人本身、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或是二等內姻親有故意做出侵害之行為,且該行為係已觸犯刑法為限,方得撤銷該贈與之法律行為,要求對方返還贈與物。
  但通常情侶分手時,對方極少會有做出上述之行為,所以在此奉勸熱戀中的男女,戀愛固然好,但可別喪失了理智,贈送禮物盡量在自己能負擔的範圍之內,可別分了手不甘心要再來尋求討回,可能會來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