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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會受到什麼處罰?
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五條)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及營利事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管理要點之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者,稅務機關將處以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並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一個月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已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才予以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