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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中有那些變動所得?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變動所得包括: (一)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屬自力耕作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非按月支領者)分配之報酬(屬薪資所得)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或政府徵收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或第十一條規定取得之地價補償(屬其他所得)。 (二)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與退職所得合併計算後超過定額免稅之部分(屬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