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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包括那些?限額多少?
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所得包括下面四項: (一)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但是不包括郵局的存簿儲金利息,和分離課稅的短期票券利息。 (二)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四)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申報有上面各項的所得,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這些所得的扣除限額為廿七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