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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 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是以謀求公益為目的之團體,依據民法總則有關「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的規定,或依據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公益團體。例如:創辦慈善機構,博施濟眾;興辦學校,作育英才;設立獎學金,獎助學子;創辦醫院,救助貧病;成立學術研究機構與設立圖書館,襄贊社會教育事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