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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何申請免扣繳證明?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
機關或團體如符合基本免稅規定要件時,就其所取得之利息收入可以備文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經主管機關核備之組織章程,董監事名冊及有關資料,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免予扣繳所得稅,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即予核發免扣繳所得證明函。     機關或團體可持該證明函請求金融機構之扣繳義務人免依扣繳規定扣繳其利息收入之所得稅款,惟各該扣繳義務人仍應依規定就其給付之利息填報免扣繳憑單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各機關或團體應就免予扣繳之利息收入,合併其他各項收支,辦理結算申報,如經稅務機關查核不符免稅規定時,仍應就當年度之餘絀數發單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社區發展協會、國際崇她社、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等機關團體,如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且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均未達新台幣一億元者,及符合「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第一項規定之宗教團體,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84.9.8.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四四九三一號函) (財政部85.5.29.台財稅第八五一九0六五七六號函) (財政部86.3.19.台財稅第八六一八八七七一五號函) (財政部87.3.16.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三四七一一號函) (財政部87.7.17.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五五O一八號函) (財政部86.3.19.台財稅第八六一八八六一四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