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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辦理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換言之,即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茲說明如次: 1.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依規定計算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百分之十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例如: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應辦理八十九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2.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第五個月的一個月內,依規定計算其前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百分之十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例如: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採七月制者,其八十九會計年度為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應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辦理八十九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3.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的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依前述規定期間自行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