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財政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最近6個月平均每個月銷售額達6萬元以上,就必須依法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已辦理登記者之課稅方式則有以下2種。
(一)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該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誠實開立統一發票,自動報繳營業稅,即使當月銷售額未達6萬元也一樣要開發票。
(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由國稅局就銷售額達起徵點(銷售貨物為6萬元,銷售勞務為3萬元)之月份開立稅單供營業人繳納,未達起徵點之月份則不予計入(也就是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