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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登記在金門,提供全省網路訂購,是否須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

  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至於該條例所稱「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依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三規定,係指「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在當地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因此,如果您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利用網路交易將貨物由金門銷售到台灣本島,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勾記應稅),自動報繳營業稅。此外也要提醒您,離島地區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即使依前開條例而免徵營業稅,仍然必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勾記免稅)及申報銷售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