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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廣告?即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廣告對象為何?
  廣告,乃以廣告主的名義,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向不特定之大眾,傳達商品或勞務之存在、特徵和顧客所能得到之利益,經過消費者理解滿意後,以激起消費者之購買慾,或為灌輸某特定觀念之有費廣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可知公平交易法所注重者為行為之實質內容,凡以營業為目的,以媒體向不特定公眾介紹其產品或服務,即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之廣告。   此外,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上字第3374號判決要旨謂:「按『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為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依其文義,所禁止者,係事業在商品自身及相關之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至於商品本身以外之事項,則非本條項規範之對象。」故,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制之對象,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廣告對象依上開條文及實務見解,為「商品或其廣告」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