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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代理業者對於不實廣告是否也要負責?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廣告代理業者若明白知悉或依客觀情形應可得知所製作、設計、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不實之處而可能引人陷於錯誤,即應與廣告主連帶負責。
發佈日期:2005-04-22
延伸閱讀: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應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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