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企業法律 >不實廣告
某建商就預售屋未售出之部分逕自變更隔間設計,以增加戶數出售,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之規定?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三年公參字第65214號,其認為:「事業刊登廣告後,因情事變更或事實需要,依據法律規定所得行使之權利,在未損及交易相對人權益之前提下,並未因此即受剝奪。」復建商得依據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必要時得因事實上需要依法變更設計,故本題尚難逕認有違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惟上開函釋雖認此情形尚不得認有違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但按「建築業者為變更設計固非無據,然原買受人亦非就此毫無利益損害,既建築業者因一已對市場供需評估之失,而需就建物未售出部分變更原廣告所載隔間設計以增加銷售戶數尋求轉機,自應通知原買受人,並給予表示同意、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其他和解措施之選擇,方為對等。」若建築業者未為上述之通知,而逕自變更設計,應論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另,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判字第3024號判決要旨:「然原處分並未就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範目的加以探究,僅以僑○公司將原六樓樓層之公共設施縮小併入五樓,因其六樓樓層之公共設施縮小或合併至五樓樓層亦使住戶之公共設施比例縮小,於其無權益之影響,尚難論斷,並以檢舉人並未因本件不實廣告受有重大權益損害之論據,認本案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法尚有誤會,而有適用法律不當之違法。」是故,本題是否建商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前提仍需視消費者是否因該不實廣告受有損害,若消費者並無權益上之損害,則無以認建商違反公平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