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企業法律 >不實廣告
某建築業者推出建案,並銷售預售屋,於其廣告傳單及宣傳夾頁中宣稱「以小坪數換取最大空間利用」、「二房、一廳、一廚、一衛」,並在廣告傳單中放置該夾層屋設計之實體照片,現場樣品屋亦作夾層屋之設計。惟,該建案並未向地方政府工務局申請夾層屋設計,該建商之廣告是否成立不實廣告?
上述宣傳品及現場樣品屋足使消費者誤認購買系爭建築物,即可以最小坪數做夾層使用達到雙倍使用空間。況本案地方政府工務局並未核準其設計夾層,如任意自行加設夾層,將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足認該建商以非法夾層樣品屋作為系爭建案之宣傳方式,使消費者誤認系爭建案於交屋時或交屋後可取得夾層使用空間,進而誤認以較低之價格可購買較多坪數之考量下而與建商進行買賣交易,縱該建商於宣傳品上註明係「傢俱配置參考圖」及「本銷售案為樓層挑高之建物,住戶自行二次施作隔層、夾層裝修或現場實品屋有夾、隔層裝修者係屬未經建築許可之施作,並不列入產權面積,就其合法性本公司不予承諾或擔保」字樣,亦無以免責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故公平交易委員會曾多次對此種案例作出行政處分,認其違反上開條文,並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對建商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