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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合夥?

  所謂合夥,是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項)。所謂之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其出資額的財產權須移轉於合夥事業而成為合夥財產。
       通常情形是以出資的比例定其合夥的股份。所謂共同事業,可以是財產上之目的(如共同作生意、合開法律事務所),也可以是精神上之目的(如合組登山隊)。自然人固然得為合夥人,法人為合夥人,法律則設有限制,例: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