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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是不是法人?
合夥的當事人在二人以上,係為經營共同事業,並有合夥財產,具有團體性,此為合夥的特徵,也是法律規定的重點。但合夥因欠缺組織體的結構,不具法人地位,不能作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其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是合夥人,而非合夥。又發起人於完成公司設立前之法律關係,因其係以設立公司為共同事業之目的,通說和實務見解均認為係合夥關係(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七三四號判決、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三七六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