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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之盈餘、虧損如何分配?**
關於合夥損益之分配,民法定有下列規定: 1.民法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 「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 2.民法第六百七十七條規定: 「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因此,合夥之盈餘、虧損分配如合夥契約有明定者,自應依其約定分配,否則,即應依前述民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