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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有無增資義務?
  為使合夥的權利義務,悉依契約而定,不得隨意變更,民法第六百六十九條規定:「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所以合夥人有無增加及補充資本之義務,應優先依合夥契約定之,若合夥契約未明定,則依前述民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