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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如何監督合夥之財務及業務?**
  民法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稱此為合夥人的事務檢查權。但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不得以檢查及查閱為名,妨害合夥事務之執行(最高法院二十三年抗字第三三零四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