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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應否定期召開合夥人會議?**
  法律無合夥應定期召開合夥人會議之規定,蓋合夥是否召開合夥人會議,純屬合夥人間契約自治問題。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應定期召開股東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係因股份有限公司多屬企業所有和企業經營分離,股東眾多且結構複雜,股東投資公司,旨在獲利,有必要定期召開股東會,以表示對小股東負責。又法律雖未強制規定合夥應定期召開合夥人會議,但合夥人間權利義務頗為複雜,涉及合夥事務之執行(民法第六百七十一條)、合夥事務之監督(民法第六百七十五條)、合夥之決算及損益分配(民法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七十七條)等,故合夥人多會約定定期召開合夥人會議,以便合夥事務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