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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能否解散?
合夥亦屬契約之一種,而且性質上係繼續性契約,所以當然得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但因其具有團體性,故稱為解散。民法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合夥,因下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1、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2、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3、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又須注意者,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民法第六百九十三條)。
發佈日期:2005-04-22
延伸閱讀:
解散之合夥是否要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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