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企業法律 >租稅法規
企業員工技術進修支出 抵稅須知

 公司產業引進新技術,為了能夠讓員工能順利上線,而必須付出大筆費用訓練員工使用技術與知識。但這些培訓用的龐大支出,在往後使否可以報稅呢?
 基於「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三條規定,人才培訓支出主要是指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的訓練活動費用而言。而於日前行政法院的一宗判決,亦支持財政部與稅捐機關將人才培訓支出範圍限制在與企業技術提升有關者,才得抵稅的規定。
 該判決中A公司為確保產品品質與增強競爭力,藉由遵循ISO-9000系統建立之內控流程,以及品質管理系統並取得驗證理由,培訓輔導員工熟悉ISO-9000系統的運作流程,因此委由B管理公司進行授課輔導,A公司並將當期費用列報人才培訓支出。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就人才培訓支出的規範目的,是為了提升國內產業界的生產技術,朝向更較精密及高難度技術的新興產業發展,因此A公司所謂「與業務相關」的員工訓練,行政法院認為,應更精確解釋為與企業業務上「技術提升」有關的員工訓練而言。A公司確實用於員工授課上,但因性質偏重與管理作業流程改善,而非生產技術提升,因此該支出與獎勵目的沒有直接的關連性,而全數剔除。
 財政部提醒企業,在列報人才培訓支出時須注意該列報項目的性質,才不會屆時無法抵稅,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訓練活動費用之性質與適用範圍: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藥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
  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
  材設備費。
四、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
  及專責辦理教育訓練人員之薪資。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