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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服飾店,還利用網拍賣店內的衣服,網路部份營業額需申報嗎?

  已辦登記的實體店家新增網路銷售〈含拍賣網站〉通路,不需要另外申請設立登記,只要向國稅局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新增「網路購物」〉,並於申請書上註明「帳號」、「網址或網域名稱」及「電子信箱」就行了;如果是還沒有辦登記的實體店家,可以在申請設立登記的時後填寫上述營業項目及相關註記。
  如果實體店舖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如果已辦妥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嗣後經查實際銷售額(含網路銷售)大於查定銷售額,國稅局仍將依法補稅,但不會處罰,惟將另行評定是否應使用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