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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於民事訴訟程序中為原告或被告?
分公司因不具備獨立之權利能力,所以在法律上本無法以獨立之資格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故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基本上應以本公司為原告或被告,但為求訴訟之便利,實務上之見解認為,分公司係由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亦即分公司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得為原告或被告
(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參照)
。
發佈日期:200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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