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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我國政府認許營業之外國公司若發生糾紛,應由誰承擔該法律責任?
如該外國公司確實係經依照該國法律所組織登記,雖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其在我國境內從事營業行,惟此並未抹煞該外國公司為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之公司,故若有人確經該外國公司授權以其名義在我國為營業行為而發生商業糾紛,則該外國公司仍應負起法律責任,惟依我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公司),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自然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公司)負連帶責任,亦即除該外國公司須負責外,也強制該行為人亦應連帶負責,以方便債權人之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