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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發起人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及兩合公司於設立登記時,其全體股東皆為發起人;而股份有限公司則非,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然並非所有之股東皆為發起人,依設立方式分為:以發起設立方式者,發起人全體認足公司全部資本總額或第一次擬發行之股份總額,則設立登記時之全體股東皆為發起人;以募集設立方式者,發起人全體未認足公司全部資本總額或第一次擬發行之股份總額,而係將未認足部分向外公開募足,是故,此時向外募集之股東並非發起人。
發佈日期:200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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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最低資本額及繳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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