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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完成設立登記之公司能否以公司名義對外營業?
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此項規定者,行為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責,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因此,為避免擔負前述民、刑事法律責任,於尚未向經濟部或其各區辦事處辦理設立登記完成、並取得法人資格前,應於公司名稱後加註『籌備處』。
發佈日期:200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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