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法律知識庫
>
企業法律
>
公司法
>
公司之消滅(一般程序)
回列表
認識公司
公司之設立
公司之消滅(一般程序)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議題
應先行解散
解散是公司人格消滅之起點,但並非一經解散,公司即歸消滅,而應辦理解散登記,此從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之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即可窺知。
發佈日期:2005-04-21
延伸閱讀:
任意解散
|
部落格
|
隱私權政策
|
著作權聲明
|
全台事務所資訊
本網站為聯晟法律事務所之提供相關訊息及聯絡,不得視為聯晟法律事務所已為要約或承諾。
COPYRIGHT© 2002 版權所有 聯晟法律事務所│ 網頁設計
iLinu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