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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散
此為法定事由發生時,公司即必須當然解散,其情形有四:
1.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2.股東不足法定人數。 3.與其他公司合併。 4.破產。
(參考法條: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四、五、六款、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四、五、六款)
發佈日期:200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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