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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應於多久完成?
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此項聲請若遭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人得依抗告程序救濟。另依同法第四項規定,倘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發佈日期:200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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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形,清算程序才算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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