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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應以何為出資?
按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然並未規定不得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繳納,是故,參酌公司法修正前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已刪除),於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時,須載明該股東之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解釋上,應認為股東除以現金出資外,亦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來出資。至於以信用及勞務為出資,應不予允許
(公司法第一十七條參照)
。
發佈日期:2005-04-21
延伸閱讀:
股東之出資能否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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