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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如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然並非所有之股東皆為發起人,依設立方式分為:以發起設立方式者,發起人全體認足公司全部資本總額或第一次擬發行之股份總額,則設立登記時之全體股東皆為發起人;以募集設立方式者,發起人全體未認足公司全部資本總額或第一次擬發行之股份總額,而係將未認足部分向外公開募足,是故,此時向外募集之股東並非發起人。採發起設立之方式(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較為簡便,多數小型之股份有限公司即循此辦理。至於採募集設立之方式(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則較為繁雜,大型之股份有限公司,多採此種方式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