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股份後拒繳股款有何責任?**
認購股份後拒絕或延遲繳交股款,其法律責任分係發起人或認股人而有所不同:
●發起人:
發起人拒絕或延遲繳交股款,僅得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追償,或撤銷發起人之認股,改由其他發起人認足或對外募股。
●認股人:
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集。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
發佈日期:200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