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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普通股、特別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份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並於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左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四、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因此,普通股與特別股之區別,主要即在於股東權利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