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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股是否計入章程記載之股份總數內?
  按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公司欲發行特別股,須於章程內記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又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左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四、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然於關於特別股是否計入章程記載之股份總數內,公司法中並無特別規定,然就其發行特別股之意義亦係為充實公司資本,且特別股之股東權於未受限制,其於股東會中亦具有表決權,故特別股應計入章程記載之股份總數內,惟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公司得於章程中訂明收回特別股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