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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名股票之發行有何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得以章程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但其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因此,公司若欲發行無記名股票,首須於章程明定以賦與法律依據,且其發行數量不得逾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惟究竟是否要發行無記名股票屬公司得自由決定之事項,法律並未強制辦理。
發佈日期:200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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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記載之股份總數能否分次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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