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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能否限制或禁止轉讓?**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此為所謂之股份轉讓自由原則,而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之益處為有助於各股東得自由轉讓股份,使股份容易變現,有助於股份有限公司能聚集大眾投資形成龐大資本。惟雖此原則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但仍不妨以法律明定限制之,故公司法規定: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