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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應如何轉讓?應否過戶?**

  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後段參照),其股份之轉讓公司法並無規定,故一般於股份轉讓時,係由雙方填具受讓同意書,並參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於填具受讓同意書後會同向公司辦理過戶。
另公司有發行股票者,其股票之轉讓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分為:
1無記名股票之轉讓只須交付股票即可;
2記名股票則由股票持有人(註:即股票名義人及因背書而取得股票之人)以背書轉讓該股票,於完成背書轉讓時即生轉讓之法律效力,而向公司辦理過戶則僅為得對抗公司、行使股東權之功用而已。蓋未辦理過戶,則公司將無法得知股份移轉之事實,自不應強求公司須讓受讓股份之新股東行使權利之理。
  是故,為避免因未辦理過戶,致影響享受開會及分派股息、紅利之權利,自應把握時間請求為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七號判例參照)。且此項請求變更記載(過戶)之權利,只要股票受讓人單方面請求即可,毋須出讓人協同辦理(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八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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