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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均須印製股票發行?**

  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其股票應公開發行。但近年來,經濟部參酌各國立法例,認公司股票是否公開發行,屬企業自治事項,沒有立法限制之必要,因此,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前段規定為:「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是故,新修正之公司法將公司是否公開發行股票之權利,回歸由公司自主做決定。至於公司是否發行股票,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必須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才須強制發行股票,反之未達一定數額者,則得不發行股票。此外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項發行總數合併印製,而毋須個別印製,以簡化股票發行成本及交付作業,俾利發揮有價證券集中保管之功能,並由集中保管事業機關發給應募人(股東)有價證券存褶,使我國股票交易進入「無實體交易」之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