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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書是否必須為公司所印發?
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雖規定,股東如不親自出席,得於每次召集股東會時,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是故,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時固可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惟此項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僅在便利股東委託他人出席時,省去另行草擬委託書之煩,並非委託他人出席時之必要條件,因此,股東另行出具委託書而未使用公司印發之委託書,亦不妨害代理人之出席(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