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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議程之進行應依循哪些規則?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公司應訂定議事規則。因此,公司為求股東會之順利進行,兼顧股東之權利,自應制定妥適之議事規則,以利遵守,茲檢錄議事規則之範例如次: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本公司股東會依本規則行之。 第二條 出席股東會(或代理人)請佩戴出席證,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第三條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礎。 第四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公司所在縣市或便利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下午三時。 第五條 股東會之主席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六條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七條 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第八條 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或代理人)出席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如已逾開會時間尚不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宣布延長之,其延長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長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股東(代理人)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前項進行假決議後,如出席股東(或代理人)所代表之股數已足法定額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江議提請大會追認。 第九條 股東會之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進行宣布散會。會議經決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第十條 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或代理人)對原議案之修正案,替代案或以臨時動議提出之其他議案,應有其他股東(或代理人)附議,議程之變更、散會之動議亦同,提案人連同附議人所代表之股權,應達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二或壹拾萬股。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或代理人)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出席證號碼、姓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或代理人)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經確認之發言內容為準。 第十二條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或代理人)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第十三條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人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第十